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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锤!武汉公积金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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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锤!武汉公积金拟调整!

【越乔】获悉,近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就《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关于修订《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支持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对《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拟定了《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2018年5月,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武公中规〔2018〕2号)。《办法》的出台,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个人贷款风险,提升贷款服务效能,改善职工家庭住房条件,解决职工“住有所居”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办法》施行五年来,我市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共计34.36万笔,贷款金额1984.45亿元,支持缴存职工购房面积4795.91万平方米,在有力支持广大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同时,也切实减轻了缴存职工的购房压力,助推了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特别是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发展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也面临着一些新形势、新实践、新要求;同时,该《办法》施行至今已满五年,依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的相关规定,需重新修订后对外公布实施。二、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三、主要修订内容(一)完善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为督促单位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对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状态等规范性要求做了进一步完善,明确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的最近六个月,需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应为正常状态。(二)增加了不予贷款的情形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不予贷款的情况:全国范围内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是为了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被认定存在违法违规提取他人或者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或者通过虚假购房交易等欺骗手段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将不予贷款,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另外,所购房屋用途为非住宅或者仅购买房屋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除外),也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三)补充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限额标准为防范超额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补充强调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价款。(四)删除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管理的规定原《办法》单列了“公积金贷款的流动性管理”章节,因我市已就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管理出台了专门文件,对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因此将原《办法》第九章“公积金贷款的流动性管理”予以删除。(五)强化了贷款归还保障力度为防范贷款逾期风险,明确借款人违约时,公积金中心可以直接依合同约定扣划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六)优化了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一是强调了借款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公积金中心、借款人、受托银行、担保人等相关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各方未就借款合同变更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二是补充完善了借款人死亡等特殊情形下的借款合同履行问题,明确了出现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时,借款人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财产的代管人、法定代理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七)调整了相关条款的顺序如将原《办法》第十一条有关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等内容调整至附则中,并结合工作实际新增了“绿色建筑购买人”等群体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也可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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